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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临猗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3-10-30 09:34     来源: 临猗县人民政府,临猗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为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办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以监督促落实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认为本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临猗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投诉举报。

  第三条  投诉举报可采用来信、电话、传真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电话:0359-4023082,地址:临猗县双塔北路298号临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的投诉举报,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投诉举报”的字样。

  第四条  举报人认为本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出投诉举报:

  (一)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办理义务和职责的;

  (二)行政机关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对依申请公开进行答复的;

  (三)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行政机关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当事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投诉举报政府信息公开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提供以下内容:

  (一)投诉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等;

  (二)被投诉举报行政机关;

  (三)投诉举报事项和被投诉举报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事实及有关证据。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没有明确被投诉举报行政机关或者投诉举报内容无法核实的;

  (二)有关行政机关对同一投诉举报事项已经按程序办理的;

  (三)有关投诉举报事项已经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正在办理的;

  (四)其他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受理范围的情形。

  第七条  对能够当场处理的,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八条  投诉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不得随意泄露投诉举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等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