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庙上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12-27 11:01     来源: 庙上乡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庙上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权利主体

 

 

1

 

对损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山西省测量标志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三十一条

 

庙上乡人民政府

 

2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庙上乡人民政府

 

3

对畜禽养殖废弃物未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 理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九条

庙上乡人民政府

 

4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 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庙上乡人民政府

 

 

 

 

 

5

 

 

 

 

对拒绝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 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五十条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第四十一条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2004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1号,2010年修正)第十二条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 号)第十九条

 

 

 

 

 

庙上乡人民政府

 

6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行为的 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庙上乡人民政府

 

 

 

庙上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权利主体

 

 

7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

区域内,焚烧沥青、汕毡、橡胶、塑料、皮革

、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 的物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庙上乡人民政府

 

 

8

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 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 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 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

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庙上乡人民政府

 

9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

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 物的行为的处置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庙上乡人民政府

 

10

对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 八次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第十五条

庙上乡人民政府

 

11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庙上乡人民政府

 

12

对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行 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 会议于2017年7月4日通过)第五十九条

 

庙上乡人民政府

 

13

对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

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 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 会议于2017年7月4日通过)第五十九条

 

庙上乡人民政府

 

 

庙上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权利主体

 

14

对在城市住宅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或者 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五条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第十二屈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 会议于2017年7月4日通过)第六十二条

 

上乡人民政

 

15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 圾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

公布)  第二十六条

庙上乡人民政府

 

16

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备案的行 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修正)  第六十六条

庙上乡人民政府

 

 

17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 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

施,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 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 碍安全视距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庙上乡人民政府

 

18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 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庙上乡人民政府

 

19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 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庙上乡人民政府

 

20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 准,非法占用土地建在宅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庙上乡人民政府

 

21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 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 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 十二条

 

庙上乡人民政府

 

 

 

庙上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权利主体

 

22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庙上乡人民政府

 

23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000年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22年农业农村 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庙上乡人民政府

 

24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   (1997年国务院令第216号2022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庙上乡人民政府

 

 

25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 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或者未按照规定 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庙上乡人民政府

 

26

对销售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庙上乡人民政府

 

27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在规定 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九条

庙上乡人民政府

 

28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未按规 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八条

庙上乡人民政府

 

29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 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为的 处罚

 

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

 

庙上乡人民政府

 

30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 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十一条

上乡人民政

 

 

 

 

庙上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权利主体

 

31

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 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 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庙上乡人民政

 

32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相关 人员未按规定重新参加安金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 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上乡人民政

 

 

33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 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 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 号,2015年修正)第五十条

 

 

庙上乡人民政府

 

 

34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 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  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的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庙上乡人民政府

 

 

35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 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 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 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庙上乡人民政府

 

 

36

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 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 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庙上乡人民政府

 

 

庙上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权利主体

 

37

对违反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 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以及在幼林 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的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庙上乡人民政府

 

38

对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庙上乡人民政府

 

39

对违反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 伐等非法来源木材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庙上乡人民政府

 

40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 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 八条

庙上乡人民政府

 

41

对违反规定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 生植物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庙上乡人民政府

 

42

 

对本辖区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   (2020年 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庙上乡人民政府

 

43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第五十七条

上乡人民政

 

44

对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 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 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九条

 

庙上乡人民政

 

45

对违反规定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 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   (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

庙上乡人民政

 

 

 

 

庙上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权利主体

 

46

对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

、点放孔明灯等使用明火行为的处罚(依法适 用简易程序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81号)  第二十四

条、第三十四条

 

庙上乡人民政府

 

47

对理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

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

鹤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 易程序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庙上乡人民政府

 

48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 通行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庙上乡人民政府

 

 

49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 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 行车充电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 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且拒不改正的行 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庙上乡人民政府

 

 

庙上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职权依据

权利主体

 

 

 

 

 

 

 

 

 

 

 

50

 

 

 

 

 

 

 

 

 

对违反规定采挖植物,采土、采砂、采  石,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等行为 的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 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 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  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 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  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  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 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  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  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  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  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庙上乡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