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晋镇人民政府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08-14 15:49 来源: 临晋镇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临晋镇人民政府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未经批准损坏村道及村道设施的行政处罚 | 临晋镇人民政府 | 主动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整改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整改期限内主动改正并达到整改要求、且未造成功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山西省公路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 | |
2 | 对损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的处罚 | 临晋镇人民政府 | 主动联系行政部门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恢复测量标志效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山西省测量标志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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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处罚 | 临晋镇人民政府 | 首次违法且主动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产生污染轻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
4 |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行为的处罚 | 临晋镇人民政府 | 主动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整改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整改期限内主动改正并达到整改要求、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
5 |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为的处罚 | 临晋镇人民政府 | 主动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整改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整改期限内主动改正并达到整改要求、恢复原有用途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
6 |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 临晋镇人民政府 | 首次违法且主动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整改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整改期限内主动改正并达到整改要求、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
7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 临晋镇人民政府 | 首次违法且主动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整改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整改期限内主动改正并达到整改要求、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 |
8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 临晋镇人民政府 | 首次违法且主动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整改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整改期限内主动改正并达到整改要求、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 |
9 |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的处罚 | 临晋镇人民政府 | 首次违法且主动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整改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整改期限内主动改正并达到整改要求、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 |
10 | 对销售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的处罚 | 临晋镇人民政府 | 首次违法且主动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整改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在整改期限内主动改正并达到整改要求、且未造成农业生产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 |
11 | 对本辖区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行为的处罚 | 临晋镇人民政府 | 首次违法且主动如实陈述违法行为、处于用火初期并立即停止用火行为且未引起火灾等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 第十四条 | |
12 | 对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使用明火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 临晋镇人民政府 | 首次违法且主动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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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 临晋镇人民政府 | 首次违法且主动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消防设施功能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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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 临晋镇人民政府 | 首次违法且主动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消防设施功能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