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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晋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08-14 15:44     来源: 临晋镇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临晋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名称:临猗县临晋镇人民政府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行政处罚设定依据 行政处罚标准 备注
1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 年国务院令第 116号)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

  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政府规章】《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在村庄、集镇进行生产建设和公用设施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处以 1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

  村庄、集镇居民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处以 1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  
2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或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 年国务院令第 116 号)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

  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

  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政府规章】《山西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规定

  处罚:

  (一)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和公共设施的,责令负责修复,并处以 3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处以 3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的罚款。

(一)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和公共设施的,责令负责修复,并处以 3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罚款。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的,处以 30 元以上 50元以下的罚款。

 
3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 年国务院令第 463 号,2019 年修订)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 1000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 1000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5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4 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 年修正)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通告》(晋政函〔2022〕4 号)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房建设日常巡查监管, 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 发现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应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发现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应责令停止建设、 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 对未经批准损坏村道及村道设施的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2013 年 1 月施行)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村道受国家保护,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占用、挖掘村道;(二)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三)履带车、铁轮车或者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行驶村道,但是履带、铁轮式农业机械在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村道上短距离行驶并采取保护措施的除外;(四)设置、移动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五)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村道;(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 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处罚 【部门规章】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  
7 对损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203 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山西省测量标志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140 号)第三十一条

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9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0 对畜禽养殖废弃物未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的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643号)第三十九条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 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2 对拒绝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80 号) 第五十条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12号) 第四十一条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2004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1 号,2010 年修正)第十二条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 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40 号) 第十九条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3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四条 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14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5 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17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行为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98 号)第六十二条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为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98 号)第六十三条 个人有规定行为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对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行为的处罚 《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5日通过)第十五条 在室外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在室内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在公共交通工具、电梯轿厢等公共密闭空间内随地吐痰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0 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1 对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 号)第三十四条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 2017 年 7 月 4 日通过)第五十九条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 清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 以 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2 对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01 号)第三十四条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第十二届人

  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 2017 年 7 月 4 日通过)

  第五十九条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 清理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 以 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3 对在城市住宅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或者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01 号)第三十五条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第十二届人

  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 2017 年 7 月 4 日通过)

  第六十二条

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理;拒不改正或者 清理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4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 年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设部令第 139 号公布) 第二十六条

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25 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的处罚 《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0 年 9 月 29 日山

 

  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

  会议通过 2019 年修正) 第六十六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26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593 号)第五十六条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7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行为的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 593 号)第六十九条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8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9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  
30 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31 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32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000 年农业部令第 32

 

  号公布 2022 年农业农村部令 2022 年第 1 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33 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的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 (1997 年国务院令第 216 号2022 年修订)第五十五条 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 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5 对销售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36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行为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3 号)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 号)第四十九条

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7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3 号)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 号)第四十八条

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8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63 号)第三十一条 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9 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为的处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8 号)第五十一条 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40 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1 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相关人员未按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4 号,2015 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42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 号,2015 年修正)第五十条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43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4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5 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 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9 号,2015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46 对违反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以及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47 对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 盗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树木,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48 对违反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木材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 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49 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 对违反规定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 204 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51 对本辖区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行为的处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 (2020 年 5 月 15 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2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行为的处罚 《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 367 号)第五十七

 

  条

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3 对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 541 号)第四十九

 

  条

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4 对违反规定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的处罚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 541 号)第五十条 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5 对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使用明火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 281 号) 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56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57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58 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