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猗县水务局首次轻微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3-08-11 08:48 来源: 水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首次轻微违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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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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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 |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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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 |
责令限期缴纳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第七十条 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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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 |
【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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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于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而未备案的,或者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定期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而未报送的处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责令限期补报 |
【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于开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备案而未备案的,或者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定期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而未报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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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以监测、勘探为目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处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
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 |
【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以监测、勘探为目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在施工前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封井或者回填,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井或者回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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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处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 |
责令限期整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以及黄河流经省、自治区其他黄河供水区相关县级行政区域的用水单位用水超过强制性用水定额,未按照规定期限实施节水技术改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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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在线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 |
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线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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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黄河流域农业灌溉取用深层地下水的处罚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 |
责令限期整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黄河流域农业灌溉取用深层地下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黄河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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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处罚 |
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 |
责令限期改正 |
【地方法规】《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由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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