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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猗县人民政府 2023年春季森林草原防火令

发布日期:2023-03-22 09:58     来源: 临猗县人民政府,临猗县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1408810058/2023-00163 发布时间 2023-03-22
发布机构 临猗县人民政府,临猗县人民政府 文号 临政函【2023】4号
主题词 其他 体裁 临政函

  目前,全县正处于森林草原防火高风险期,为有效防范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发布《临猗县2023年春季森林草原防火令》(下称<防火令>)如下:

  一、自《防火令》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为春季森林草原防火高风险期,全县重点区域实施封山禁火。

  二、森林草原封山禁火区域:全县范围内所有荒山、荒沟、湿地、育苗基地、坟地、公路两侧林带及边缘500米范围内。

  三、在禁火期内,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八大禁令”:

  (一)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禁火区域;

  (二)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吸烟、烧荒燎埝、焚烧秸秆、堆烧等行为;

  (三)严禁在禁火区域野炊、烧烤、生火取暖等活动;

  (四)严禁在禁火区域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等祭祀用火行为;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火区域进行爆破、电网狩猎、烧火驱兽等易引发明火和涉火作业等行为;

  (六)严禁在禁火区域销售、燃放孔明灯等行为;

  (七)严禁未成年人和残疾智障人员独自进入禁火区域,因监护不到位造成火灾的,依法追究监护人责任;

  (八)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四、禁火期内,凡进入森林草原封山禁火区域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防火检查站工作人员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草原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五、凡违反《防火令》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和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属公职人员的,除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外,依纪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野外用火,应及时拨打0359—4022304或0359—8820203举报;发现森林和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防火报警电话 “12119”报警。        

  临猗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