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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猗县区域公共品牌运行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1-16 08:59     来源: 商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根据临猗县区域公共品牌战略规划而制定,为全面建立区域公共品牌,推动区域公共品牌发展,建立区域公共品牌管理体系,指导、规范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工作,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品牌管理范围和对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经相关部门评审合格的区域公共品牌授权公司。

第三条 区域公共品牌名称

“猗顿农品”区域公共品牌。

第三章  品牌管理的组织体系

第四条  品牌管理委员会职责

临猗县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委员会是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及审核机构,在县商务局的领导下,负责审核该县区域公共品牌的品牌战略、定位,以及各类品牌的建立、推广、维护计划,负责监督具体的品牌管理工作的进行以及成果的验收和评价。

第五条  品牌管理委员会的构成

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商务部门领导、区域公共品牌中主管市场营销/品牌管理/品牌宣传的部门及领导等。品牌管理委员会负责人任期原则为三年,如因实际情况需变更,须经本县商务局办公会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委员会应于每季度召开工作会议(因特殊原因,可以提前或顺延召开),总结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状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做出相关决定。同时,根据本县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的发展战略和品牌战略,具体负责制订本县的区域公共品牌规划、年度品牌管理目标计划及监督调查考核工作。

 

第四章 品牌管理内容

第七条  品牌战略规划

品牌战略规划应结合本县的战略发展规划每两年制定一次。品牌规划可以由品牌管理委员会自行制订,也可以委托专业咨询公司根据本县战略发展规划制订专项的区域公共品牌战略规划。对于既定的区域公共品牌战略规划,应根据政策、市场和本县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调整修订。

品牌管理委员执行机构应根据区域公共品牌战略规划,编制品牌系列指导意见。

品牌规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确定本县区域公共品牌的核心价值、品牌建设目标定位、理念和品牌组合管理架构。

(二)为实现本县区域公共品牌能够快速发展,区域公共品牌与企业品牌需要达成互助友好的相互推进作用,同时符合本县区域公共品牌的发展战略、价值观和文化。

第八条 区域公共品牌年度计划

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委员执行机构负责每年年初制订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年度计划,年底对计划的实施进行总结、评估。

品牌年度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确定区域公共品牌年度建设应实现的目标和定位。

(二)确定为实现本年度区域公共品牌建设目标计划的实施策略。

(三)确定本年度推广方式:计划在平面媒体、广播/电视媒体和网络媒体上发表软文(包括接受媒体专访)和/或投放广告的数量/频率。

(四)确定本年度区域公共品牌建设预算。

(五)确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的调整与修订

(六)落实以上各项的相关责任人。

第九条  区域公共品牌保护和维护工作

(一)委员会应开展区域公共品牌授权后的监测工作,应有专门人员负责区域公共品牌危机预警及监测工作,制定危机预警及有关处罚规定,对于将区域公共品牌擅自用作他处者做出相应处罚。

(二)各企业应有相关部门或设专人负责本企业商标权注册、保护及维护工作。每半年向委员会部报送商标注册维护情况,以便于将品牌形成品牌管理矩阵,方便后期的市场推广及品牌孵化使用。

第五章  品牌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流程

第十条  区域公共品牌授权管理

企业若想将自有优质产品加入区域公共品牌中,应提前申请,必须经过委员会授权,并办理相关报备手续后方可使用。各企业品牌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并依照本县区域公共品牌VI视觉识别管理手册、委员会指导原则下使用。

第六章  品牌管理的总结和评估

第十一条 区域公共品牌评估是对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工作的成果检验和信息反馈,本县原则上应定期聘请专业品牌评估机构对本县区域公共品牌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的时机和周期由委员会决定。

第七章  责任与追究

第二十条 各区域公共品牌授权公司依照本管理办法和品牌相关规定,认真严格执行,凡违反该管理办法及品牌相关制度规定的,依照相应管理制度追究相应责任,并责成责任单位纠正和处理,并将情况上报上级监管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双方权利及义务请参照双方签约的《区域公共品牌授权使用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委员会。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规定。

 

 

 

 

 

 

 

 

 

临猗县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