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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猗县教育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民办教育管理职责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20 16:58     来源: 教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机关各股室、各中心校、各民办中小学(园):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加大对民办教育的监管力度,形成“统筹管理,分工负责”的有效管理机制,促进我县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现将县教育局各股室对民办教育监管的主要职责明确如下:

一、监管范围

全县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

二、监管内容

1.重大事项(含学校举办者、办学地址、办学层次、法定代表人、校长、办学规模变化、人事变动、招生政策、突发事件等应上报事项)决策情况;

2.党组织建设工作;

3.工会组织建设工作;

4.教育教学工作;

5.教职工队伍建设情况;

6.安全管理工作;

7.财务管理工作;

8.规范办学行为情况。

三、职责分工

1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包括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健全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工作保障机制,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指导、督促民办学校党组织作用发挥等。(牵头股室:教育工委办公室,配合室:民管办、人事股等)

2、加强工会组建工作。全面排摸各民办学校基本情况,根据不同情况,采用单独建会、联合建会、区域共建、挂靠组建、派员帮建等方式,推进民办学校工会组建工作,进一步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牵头股室:教育工会)

3、民办学校德育工作。指导、督促民办学校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完善德育体系建设,坚持科学教育质量观,落实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要求,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育引导学生爱党爱国爱人民爱社会主义。(牵头股室:政教股,配合室:民管办、幼教股等)

4、民办学校办学质量管理。指导民办学校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明确办学定位目标,指导民办学校教研工作和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促进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提高。指导、督促民办中小学校开全开足开好国家课程,规范使用教材,严禁使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取代国家课程,所有民办学校严禁使用未经审定的教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引进境外课程、严禁使用境外教材。督促民办幼儿园反对小学化倾向,督促民办学校按照办学章程和招生广告(简章)承诺,保障办学条件,强化教育教学管理,确保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活动规范有序开展。(牵头股室:教育股、幼教股,配合股室:民管办、教研室等)

5、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严禁民办学校私自使用公办教师。指导民办学校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民办学校教师师德素养。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备案制度,将是否具备教师资格证作为聘用教师的首要条件,督促民办学校建立配与办学规模相匹配的教职工队伍。指导、督促民办学校严把教师入口关,与教职工签订符合相关人事政策和劳动合同法的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将民办学校校长、教师培养纳入总体规划,加大培养力度,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牵头股室:人事股,配合股室:民管办、幼教股、教师进修校等)

6、民办学校安全管理。加强对民办学校安全工作的指导检查。督促民办学校建立健全校舍、场地、食品、消防、卫生防疫、交通等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和安全卫生教育、安全演练及家校共管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追究制,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建立安全预警制度和问题整改制度,对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下发整改意见书,督促整改,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牵头股室:安全股配合科室:民管办、幼教股等)

7、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指导督促民办学校依法建立并落实财务会计制度和收退费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会计和财务机构,配备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专业能力的专职财务人员,监督民办学校财政性经费的使用。(牵头股室:计财股,配合股室:内审股、民管办、幼教股、装备股等)

8、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监管。认真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依法履行监管、服务职能,及时纠正民办学校擅自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办学地址、办学层次、办学规模、设立分校,发布虚假广告等违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教育的正常办学秩序。(牵头股室:民管办,配合室:教育股、人事股、幼教股等)

9民办学校督导和评估。建立民办学校考核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年度督导评估,督促引导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牵头股室:督导室,配合股室:民管办、幼教股)

10民办学校招生与学籍管理。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管控,督促指导严格落实招生政策和学籍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录取人数注册学籍,不得空挂学籍,不得超计划招生、提前组织招生、超范围招生,不得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牵头股室:教育股、幼教股,配合股室:民管办等)

11加强教代会建设。深化以教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校园民主管理制度体系建设,畅通职工利益诉求、意愿表达和权益保障的渠道,保障教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牵头股室:教育工会)

12民办学校年检制度。健全与完善民办学校年检制度,结合日常巡查、年度考核和“双随机、一公开”情况,认真做好年检工作,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牵头股室:民管办,配合股室:教育工委办公室、教育股、人事股、督导室、幼教股、安全股、计财股、政教股、装备股等)

13民办学校师生权益。督促民办学校依法为长期聘用的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的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牵头股室:人事股,配合股室:民管办、教育工会、计财股等)

三、建立报告(备案)制度

实行民办学校办学重要事项报告(备案)制度,要坚持诚信办学,如实向社会、家长及学生公布学校的办学资质、办学层次,确实维护学生的权益和学校的声誉。县级审批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要及时向县教育局相关股室(按工作职责)报告以下重要事项:

1学校人事变化情况。民办学校不得擅自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每个学期开学前一周内报告学校校长、财务人员、教师等人事变化情况。

2学校办学规模变化情况。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机关审批内容办学,不得擅自变更办学地址、扩大办学场所、变更办学层次,私自增加班级数、设置分支机构或者教学点。要在招生宣传前一周进行招生广告备案,在每个学期开学周内要报告学校班级数、招生人数、辍学人数、招生简章广告发布以及其它重大招生举措等情况。

3、学校收费公示情况。学校要落实国家、省、市和县教育收费管理政策,及时向社会公示民办学校的收费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在暑期开学后两周内要将公示情况进行报备。

4、学校安全工作情况。民办学校要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高度重视学校的安全工作,健全各项安全工作责任制。要加强学生食堂、宿舍、学生接送等方面的管理,完善消防措施,提高学生的行为安全意识,使学校安全工作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杜绝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每学期开学一周内要报告学校安全保卫工作人员配备、后勤服务与管理、危房等情况。

5、突发事件。民办学校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时效”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突发事件信息,杜绝迟报、漏报、误报和瞒报等现象发生。

四、落实监管责任

机关股室是履行民办教育相关监管职责的职能室,室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根据明确的监管职责,将监管的内容纳入本股室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管力度。对民办学校违规行为的监管要依据《山西省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进行处理,同时要加强室内部管理和职责分工,增强工作人员责任意识、纪律意识和大局意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优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民办教育监管职责落实落地。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