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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11-22 09:00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临猗县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广大纳税人缴费人:
您们好!
根据财政部、发改委发布的《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公告》,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申报日期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城镇垃圾处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原限缴日期的基础上缓缴3个月,不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临猗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