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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猗县公安局关于违反居家隔离规定法律风险的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2-11-21 10:41     来源: 临猗县公安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广大市民朋友:

  按照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九版)》及相关防疫政策规定,因您曾去往高风险地区或与阳性病例同一时空暴露,为确保您和家人的身体健康,需落实居家隔离医学观察,请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外出、不得接触非防疫工作人员,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将疫情期间拒绝接受居家隔离、违反居家隔离规定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和责任温馨告知如下:

  一、请市民务必按照居家隔离相关法律法规,在属地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指导下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若违反的,将根据情节依法予以处置。

  二、居家隔离人员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不配合跟踪随访检疫(核酸)排查、流行病学调查等预防、控制措施,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引发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将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情节严重进而造成重大后果将依法顶格惩处。

  三、拒不服从居家隔离防控措施,私自、强行外出,将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引发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将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四、破坏居家隔离安装的门磁、监控等设备,将以寻衅滋事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五、明知自己是阳性患者或携带病毒人员,不服从居家隔离规定外出进入公共场所,造成病毒传播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将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六、拒不配合、阻碍防疫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防疫工作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将以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防疫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将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隔离不隔爱,爱心时刻在。您有问题和困难可随时通过微信或电话与社区、网格员以及县疫情指挥部电话4066818热线联系,紧急求助可拨打110报警电话。在此期间,请您营养进食、充足睡眠、正常作息,提高免疫力,祝您身体健康!

  临猗县公安局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