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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猗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公安一院45户城宅用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2-11-01 09:38     来源: 临猗县人民政府,临猗县人民政府     【字体: 】     打印本页

信息索引号 1408810058/2022-00795 发布时间 2022-11-01
发布机构 临猗县人民政府,临猗县人民政府 文号 临政函【2022】37号
主题词 国土资源、能源 体裁 临政函

县自然资源局:

  你局《关于收回公安一院45户城宅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请示》(临自然资请〔2022〕37 号)已收悉,同意按照临猗县人民政府(2022)30次专题会议精神,收回公安一院27户小院、18户单元楼及小区公共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面积共计8654.24平方米(合12.98亩)。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有偿收回公安一院45户城宅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二、由住建局负责,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后,按照国家供地政策,依照法定程序,依法供地。

  四、严格执行本批复,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相关工作。                               

  临猗县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