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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专题专栏>行政执法专栏

临猗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2022-01-14 17:55     来源: 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序号

执法类别

审核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1

 

 

 

 

 

 

 

 

 

 

 

 

 

 

 

大 行政处罚

(需列明具体执法事项)

(只具体到《xx 法》第 x 条,不

需列具体内容)

2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

3

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九条

4

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条

5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

6

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7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

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六条

8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

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9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

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10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

责任事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七条

11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亲自 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

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12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

关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13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使用未经

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七条

 

 

 

医疗器械的

 

14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15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未经患者

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16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17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18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自然 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 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

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19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医疗 事故或者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

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20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21

护士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

 

 

22

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

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

23

护士泄露患者隐私的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

24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不服从安排参

加医疗救护的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

25

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6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未经过注册,未取得《外国医师短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期行医许可证》的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第三条

27

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

28

非医师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29

使用非医疗气功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一条

30

开展医疗气功活动不符合相关管理规定的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31

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内地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港澳医师从事诊疗活动的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32

港澳医师未取得《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

活动的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33

港澳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

事诊疗活动的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34

医疗机构聘用未经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台湾医师从事诊疗活动,视为聘用非卫生

技术人员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35

台湾医师未取得《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行医或者未按照注册的有效期从事诊疗

活动的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36

台湾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

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的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37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

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三条

38

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

护性医疗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

七十五条

39

违反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

40

违反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

医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

41

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

42

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

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

43

心理咨询人员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

44

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在医疗机构以外开展心理

治疗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

45

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从事精神障碍的诊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

46

专门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为精神障碍患者开具

处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疗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

47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八十条

48

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

 

 

 

 

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的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49

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六条

50

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51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师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

者个人资料的。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52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护士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

者个人资料的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七条

《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

53

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

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

54

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九条

55

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 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 恢复尸体原貌的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二十八条

56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

亡判定的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三十条

57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58

有关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59

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60

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涂改、伪造、隐匿、销

毁病历资料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61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

精神药品处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62

 

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

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

63

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

药品处方的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64

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药学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65

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

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

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66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

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67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处方的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68

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

药品处方的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69

医师未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开具药品

处方的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70

医疗机构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71

医疗机构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

不正当利益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72

 

医师未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

严重后果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七条

73

医师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七条

74

医师使用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以外的品

种、品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七条

75

医师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其

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

三十七条

76

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77

医疗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或者未按照规定销毁使用过的一次性使用

的医疗器械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78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的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79

非法采集血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

2、《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80

 

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

81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

82

雇佣他人冒名献血的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83

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

《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

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2、《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84

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

查和血液化验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85

采集非划定区域内的供血浆 者或者其他人员血浆的;或者不对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 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者无《供血浆证》

者的血浆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86

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

定的血浆采集技术操作标准和程序,过频过量采集血浆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87

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

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88

未使用单采血浆机械进行血浆采集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89

未使用有产品批准文号并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逐批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浆

器材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90

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包装、储存、运输原料

血浆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91

对国家规定检测项目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血浆不清除、不及

时上报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92

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

成社会危害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93

 

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浆器材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94

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他

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95

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

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96

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

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

97

对供血浆者未履行事先告知义务,未经供血浆者同意开展特殊免疫的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

98

未按照规定建立供血浆者档案管理及屏蔽、淘汰制度的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

99

未按照规定制订各项工作制度或者不落实的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

100

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

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从事采供血浆工作的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

101

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的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

102

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的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二

103

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04

医疗机构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

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05

医疗机构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06

医疗机构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07

医疗机构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

制度的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08

医疗机构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09

医疗机构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

指标的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10

 

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

供应的血液的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111

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临床

用血管理办法办法》关于应急用血采血规定的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12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

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113

医疗机构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擅自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的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十条

114

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 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

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

115

对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 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 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

可范围的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116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擅自进行胎儿的性别鉴定的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

施办法》第四十二条

117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118

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119

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120

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未

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条

 

 

 

 

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

 

121

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122

公共场所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

用具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123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 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124

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

业人员上岗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125

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 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

他用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126

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 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

设施设备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127

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

资料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128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

生审查手续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129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130

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

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第三十七条

 

 

 

 

生信誉度等级的

 

131

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证复核手续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132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

瞒、缓报、谎报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

133

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

全的产品的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3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

病监测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135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

染病疫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136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

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137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规定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138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139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

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140

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

报传染病疫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141

医疗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时,

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142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

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143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

销毁,再次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144

医疗机构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

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145

医疗机构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

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146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 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147

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

染病传播、流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148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

病传播、流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149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

病传播、流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150

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

染病传播、流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151

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

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播、流行的

 

15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 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 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

物扩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153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

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15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

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155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

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156

医疗卫生机构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

卫生要求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157

医疗卫生机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158

医疗卫生机构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159

在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

活垃圾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60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

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

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

 

161

医疗卫生机构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

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162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163

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拒

绝、阻碍或者不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检查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164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165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未通过省级公

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疫苗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166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从疫苗生产企业、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

类疫苗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167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

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168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未依照规定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169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170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对包装无法识别、超过有效期、脱离冷链、经检验不符合标准、来源不明的疫

苗进行登记、报告,或者未依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照规定记录销毁情况的

 

17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

运输疫苗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172

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

173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

174

医疗卫生机构对临时应急采 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 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 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

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

175

医疗卫生机构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

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

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

176

医疗卫生机构未采取有效的

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

177

医疗卫生机构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

178

医疗卫生机构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

179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

传播技术指导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

180

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

家属的信息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181

违规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 2、《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182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

 

 

 

 

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

全套发售设施的

 

183

三级、四级实验室未依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条例》的规定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或者已经取得相关资格证书但是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

活动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84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依照规定开展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

185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

考核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

186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

报告时,未及时采取措施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

187

未按规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

188

未按规定及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采取控制措施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

189

未按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

190

拒绝接诊病人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

191

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指挥部调度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

五十条

192

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

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四十

19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

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9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拒绝服从卫生行

政部门调遣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95

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及时采

取预防控制措施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96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

构及其人员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97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

构及其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198

未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或者 发生医院感染未及时采取控 制措施,造成医院感染暴发、传染病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

果的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199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用水不符合规定,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不符合规定,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 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

标注相关内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200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

展监督检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201

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202

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

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203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指定主

检医师或指定的主检医师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204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205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反《职业

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206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租、出借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批准证书》的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207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

射诊疗工作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208

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209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

放射诊疗工作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210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

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211

未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

质认可擅自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条

13

大 行政强制

对被传染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14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

的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填写说明: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明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具体执法事项,并列明依据的条款,不需列明具体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