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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猗县自然资源局机构职能

发布日期:2023-12-19 13:29     来源: 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打印本页

临猗县自然资源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运城市委办公室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猗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运办字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临猗县自然资源局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临猗县规划局牌子。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县规划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规划和自然资源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测绘地理信息等政策规定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组织实施国家统一规范的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体系。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统一汇交、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制度。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建立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指导乡(镇)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健全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加强考核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全县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县主体功能区战略,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全县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全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全县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负责指导县、乡(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根据法律规定审批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总平面规划)。指导全县行政辖区内村镇规划。负责小城镇规划建设试点工作。负责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全县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全县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全县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按照规定协助市局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协助市局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地质勘查项目、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全县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全县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承担全县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查上报。负责全县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县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按规定协助市局管理全县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协助市局管理全县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全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全县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县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及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并监督实施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全县重大自然资源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规划和自然资源信息化及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负责全县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四)配合国家、省、市自然资源督察在临猗县开展的工作。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督察,对乡、镇落实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

(十五)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自然资源领域的综合执法工作;负责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本系统各部门自然资源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指导各乡、镇自然资源中心所开展相关工作。

(十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局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统一行使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全县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全县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全县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更好促进和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发展。

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地)、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全县生态安全。

第四条  临猗县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党建办公室、内审科)  编制1  股级职数1

完成党组交办的工作任务;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制定机关运行有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重要文稿起草,组织重要会议活动;负责文电处理、公文审核、机要、档案、安全保密工作;负责政务督查、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政务值班、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机关信息化建设和后勤管理;组织办理有关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负责统筹信访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自然资源部门内部审计工作。

负责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发展、改革等综合业务。组织编制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本系统相关改革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机关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工作,开展全县自然资源经济形势分析;负责规划和自然资源政策研究,组织开展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重大问题调查研究;承担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

()人事股  编制1  股级职数1

负责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承担机关、所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的干部人事管理、干部监督、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管理工作;负责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负责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相关工作;承担目标责任考核相关工作;协调扶贫相关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自然资源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领域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负责自然资源计量、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组织自然资源科学研究,推广科技成果,开展自然资源科普宣传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承担自然资源科技成果和科技项目的立项及管理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三)财务股  编制1  股级职数1

承担全县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和资金运行管理及运行分析、绩效评估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制度,负责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

    (四)执法监察股(临猗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公室)  编制1  股级职数1

组织开展全县规划和自然资源法治建设工作。组织推进全县规划和自然资源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牵头组织行政应诉及其他法律事务;负责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有关工作。

配合国家、省、市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在县开展的督察工作。组织开展对县(乡、镇)自然资源保护、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相关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负责组织自然资源领域重大问题专项监察工作。

负责指导监督本部门、本系统的综合执法工作。

(五)自然资源调查登记股  编制1 股级职数1

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定期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组织实施水、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特殊用地调查;承担应急监测及重点区域、特定对象的专项监测;负责遥感监测数据的采集、生产和共享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设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质量检验、统一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负责全县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拟订全县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规范;指导监督全县水流、森林、山岭、草原(地)、荒地、滩涂、矿产、湿地及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等所有自然资源和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工作;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房屋、林地、草原(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指导监督地籍测绘工作,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籍普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管理登记资料;按规定协助省、市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中介机构和人员;负责县政府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县委和县政府机关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等专项登记工作。

(六)国土空间规划股  编制1  股级职数1

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国家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全县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工作;组织开展全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全县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等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底线、开发上线的专项规划实施工作;指导审核并监督实施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保护等专项规划;指导编制县、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按规定协助市局管理规划行业、规范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注册规划师。

负责指导县、(乡、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并根据法律规定审批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总平面规划)。指导全县行政辖区内村镇规划。负责小城镇规划建设试点工作。负责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工作。

(七)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  编制1  股级职数1

负责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技术标准;拟订实施全县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并考核评估计划执行情况;组织拟订全县国土空间区域准入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城乡建设规划选址、城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政策制度;组织实施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全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负责指导全县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县本级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征收征用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实施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标准;负责协调土地征收政策与移民安置、社会保险政策的衔接;组织实施国家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敏感脆弱区等特殊区域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政策;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测评估制度,建立反馈和纠错机制;开展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督考核;负责全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和组织实施。负责建设工程的规划放线、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出具用地规划条件。

(八)市政规划股  编制1 股级职数1

研究拟订市政专项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规划区内道路、桥梁及轨道工程、停车场、交通出入口通道、河湖水系工程、城市防灾工程、地下空间利用工程和环境卫生工程以及供水、排水、电力、电讯、燃气、供热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查;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红线、黄线的管理和调整工作;负责制定与市政和各项管线工程有关的技术规范;负责市政工程的规划放线、验线和骏工验收工作;负责城市勘测(基础测绘除外)、管网普查管理工作。

(九)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  编制1 股级职数1

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及自然资源市场监测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有关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市场化配置、集体所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政策制度;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准入目录、负面清单;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健全全县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监测;拟订全县建设用地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健全建设用地利用评价考核机制;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创新示范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用地事项的标准审核工作。

负责履行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收益管理政策制度,组织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保护、使用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开展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县政府向县人大报告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相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拟订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县全民所有土地资产处置、划拨自然资源使用权管理;监督落实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制度,负责县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储备工作,指导县(乡、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和储备工作;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十)耕地保护监督股  编制1  股级职数1

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监督实施国家耕地保护政策制度,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全市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设施农用地管理;负责协调全市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承担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县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编制重点生态功能区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拟订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生态修复创新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开展全县相关矿业遗迹保护工作;组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的评审论证。

(十一)测绘地理信息股  编制1  股级职数1

负责全县国土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工作。编制实施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全县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建立和管理全县测绘基准、测绘系统;负责自然资源监管的测绘技术支持;监督管理民间测绘航空摄影与卫星遥感;拟订全县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和注册测绘师,负责测绘作业证的管理,监督管理外国组织、个人来县测绘活动。

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落实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全县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负责全县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和公共服务;指导公众版测绘成果的加工和编制;负责涉密测绘成果的利用管理。

(十二)矿产资源管理股  编制1  股级职数1

负责非油气资源矿业权管理工作。制定全县非油气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非油气矿产资源矿业权市场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县非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的审查上报和采矿权的出让及管理;组织开展全市矿业权标界、清理等工作,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承担国家确定的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论证。

按照规定协助省、市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配合省、市实施全县地质勘查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协助省,市管理全县公益性地质调查、地质勘查项目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协助省,市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承担地质灾害的调查评价、监测预警和综合治理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负责全县油气资源矿业权管理工作。

落实国家、省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监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编制实施全县矿产资源规划,指导和审核矿产资源相关专项规划;指导监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组织推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和综合利用,组织开展矿业权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和异常名录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储量报告评审;负责矿业权评估管理工作;负责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组织开展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调查评价、保护工作。

(十三)行政审批股  编制1  股级职数1

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办理;负责行政审批资料的管理和归档;指导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第五条  临猗县自然资源局行政编制1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工程师1名(股级);股级职数13名。

第六条  临猗县自然资源局(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临猗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325日起施行。

 

办公地址:府东街20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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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1533369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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